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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贵港市、桂平市两级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联合行动,组织人员对桂平市木圭镇辖区的锰矿洗选单位进行排查,其中检查组对你建设的桂平XXX选矿点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于2024年6月份擅自开工建设锰矿洗选矿点项目,2025年7月建成投产,目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任何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据勘察,你建设的桂平XXX洗选矿点项目安装有:锰矿泥洗矿槽2组、破碎机1台、磨砂机1台及一组磁选机;建设有1个容积约6万立方米的沉淀池,无防渗措施。工艺流程:锰矿泥→清洗→破碎→磨砂→磁选→成品(锰精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该项目属于名录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锰矿、铬矿采选082,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89”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但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洗选矿点核实,你建设的洗选矿点项目目前尚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你建设的锰矿洗选矿点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4月18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桂平市木圭XXXXXX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涉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8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证明你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5年4月18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建设的桂平XXX洗选矿点项目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3张。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个人):赖全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锰矿洗选矿点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